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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科学技术专项绩效评价体系 重庆市出台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小九直播视频    发布时间:2024-12-19 08: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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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完善重庆市科技评价制度体系,推动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重庆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方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真实的情况,制定了《重庆市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专项的绩效评估评价,所称科技专项是指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等资助的科学技术探讨研究开发活动,包括自然科学基金、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科学技术人才、科技平台、科学技术合作、科技成果奖励、科技传播与普及等专项及项目。

  第一条为完善科学技术专项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科技专项实施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方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国科发政〔2016〕382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专项的绩效评估评价,以下简称“科技专项绩效评价”。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是指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等资助的科学技术探讨研究开发活动,包括自然科学基金、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科学技术人才、科技平台、科学技术合作、科技成果奖励、科技传播与普及等专项及项目。

  第三条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坚持“放管结合、以评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遵循科学技术创新规律,分类组织实施。

  (二)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任务要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等;

  (四)评价对象职能职责、科研项目任务目标、绩效目标、科研诚信承诺、结题科技报告和汇交科学数据;

  第五条管理部门、评价对象、评价实施方是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的三类责任主体。

  (一)管理部门为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统筹安排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工作,委托评价实施方开展绩效评价,并进行指导、监督,提供经费与条件保障,督促评价结果运用等。

  (二)评价对象包括各类科技专项及其组织实施与管理方,主要负责接受管理部门绩效评价,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并按绩效评价结果和意见开展整改等相关工作。

  (三)评价实施方为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负责根据委托任务,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独立开展评价活动,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并对报告内容和结果负责,做好异议问题沟通处理等。

  第六条科技专项绩效评价是对科技专项组织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专业化评价。评价内容一般来说包括科技专项的目标定位、可行性、任务部署、资源配置与使用、组织管理、实施进展、成果产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目标完成情况、效果与影响等。

  第七条科技专项绩效评价主要采取抽样评价方法,依托数字重庆和数智科创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实施。管理部门依据科技专项类别、实施周期和项目管理实际等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样本项目的抽查频次和比例。

  (一)前期策划阶段。重点结合科技专项的目标定位,在重大政策审议出台、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立项项目与成果奖励推荐等关键环节,抽取拟立项项目为评价样本,主要是针对其实施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责任主体科研诚信情况等进行事前综合绩效评估。

  (二)过程执行阶段。主要抽取立项1年及以上的实施中项目为评价样本,突出项目与经费过程管理的规范性,按照科技专项的目标定位,对阶段性的项目执行、资金到位、经费使用与管理、成果产出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情况实行分类综合评价。

  (三)成果延伸阶段。主要抽取已结题销号1年及以上的项目为评价样本,按照科技专项的目标定位,对项目结题后的成果延伸与社会经济效益、人才引进与培养、成果转移转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仪器共享及成效、政策落实等情况实行分类综合评价。

  第九条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实行等级评价制。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原则上以该专项样本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主要是根据,从行业领域、实施地域、责任主体类别等多重维度做多元化的分析判断,综合得出该专项的评价等级。样本项目绩效评价,可采取现场评价、集中评价、线上评价等形式,根据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和评级。

  第十条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应当参照国家层面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针对我市科技专项设置类别、项目所处管理环节等特点,建立符合科学技术创新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管理部门可根据政策变化和改革要求等,对指标内容和计分办法来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依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部署和科技专项管理需要等,制订年度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工作规划,明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组织方式、工作流程、进度要求、经费安排等。

  (一)评价准备:管理部门按照年度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工作规划,完成对第三方的遴选、委托和评价对象的告知、培训等。第三方根据委托任务,组建评价工作组,制定具体评价方案,包括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信息表格以及调查问卷设计等事项。

  (二)单位自评:评价对象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自评报告,准备相关支撑材料。

  (三)第三方评价:第三方依据委托内容及工作要求,对评价对象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逐一确定样本项目的评价结果,形成评价子报告,并及时向评价对象反馈。评价对象对评价子报告无异议的,应予以确认;对评价子报告有异议,且有充足理由、可提供明确证据的,评价对象可在接到评价子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异议,说明申诉理由,出具证明材料。第三方应及时完成材料审查并向评价对象反馈审查结果。对重复提出且无补充证明材料的异议不予受理。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形成评价成果:第三方根据评价子报告,通过汇总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对相应科技专项整体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效果等做全面评价,确定该科技专项的评价结果,并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科技专项综合评价报告,提交管理部门,同时做好原始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结果,经管理部门审定后,在一些范围内公开。管理部门实施并督促评价结果运用。评价对象应根据评价建议,推进项目组织实施和成果推广应用;有一定的问题的,应认真整改并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该专项动态调整、完善和优化布局及管理等的重要参考,并与下一年度该专项的市级财政支出预算编制计划挂钩。

  (三)等级为C的,应进行限期整改,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优化管理流程和手段,期限不超过3个月。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按原预算编制计划额度执行;未完成整改的,在原预算编制计划额度基础上调减。连续三次评价等级为C的,第三次评价等级直接降为D。

  第十五条样本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该项目停拨、调整、收回经费支持等的重要依据,其中:前期策划阶段样本项目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过程执行阶段样本项目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进度款拨付、经费调整、启动终止程序的重要依据;成果延伸阶段样本项目评价结果应作为其所属科技专项后续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实施科研诚信扣分处理。

  (三)等级为C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暂停拨付后续经费,暂缓结题验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拨款直至强制终止项目等处理解决措施。若该项目处于过程执行阶段,则直接纳入下一年度评价样本。连续两次评价等级为C的,第二次评价等级直接降为D。

  (四)等级为D的,强制终止项目,不予拨付经费,组织财务清算。对项目单位承担的其他科研活动加强监督与检查频次。

  评价中发现项目存在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违规申报情形等科研失信行为的,给予不予立项或者取消立项处理,全额退回财政资金。评价中发现项目存在结题材料造假、不符合结题条件或者违规结题情形等科研失信行为的,给予不通过验收处理,未拨付的经费不予拨付,已拨付的经费组织财务清算。

  第十六条科技专项绩效评价与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评审实行结果互认,减少对科研活动的检查频次。对处于过程执行阶段、已提交结题申请且当年绩效评价等级为A、B的项目,不再对其组织结题验收评审,目标任务未完成的除外。对处于成果延伸阶段的项目,可在符合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其所属科技专项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制定结果运用规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工作专项经费,纳入管理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等。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规的,依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评价对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难以实现预定绩效目标的,在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情况下,实行尽职免责。

  第二十一条全市重大科学技术决策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等其他专项项目的绩效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市委、市政府或市委科技委要求,对其它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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